校友會會章

馬頭涌官立小學(紅磡灣)校友會會章

第一章:總綱

一.定名

本會定名為「馬頭涌官立小學(紅磡灣)校友會」(Ma Tau Chung Government Primary School (Hung Hom Bay) Alumni Association)以下簡稱為「本會」,而「馬頭涌官立小學(紅磡灣)」簡稱為「母校」。

二.宗旨

   

  1. 團結校友,促進校友間之友誼,以及與母校的聯繫。
  2. 建設母校,協助推動母校發展,改善學生福利。
  3. 服務社會,發揚母校「樂、善、忠、信」

    樂:快樂地學習、快樂地生活
    善:待人要友善、善與人溝通
    忠:對國家忠心、對家庭盡責
    信:重信義、守諾言


三.會址

馬頭涌官立小學(紅磡灣) 九龍紅磡灣愛景街3號

 

第二章:會籍

一.基本會員

甲.資格:

凡於馬頭涌官立小學(紅磡灣)(前名馬頭涌官立下午小學)就讀 滿一年或以上的肄業生或畢業生,皆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。由  2015-16年度開始,所有應屆畢業生均自動成為本會永久會 員,入會費用50元,不欲加入本會者可來信向本會申請。

乙.權利:

   

  1. 會員年齡達十八歲或以上者,皆享有被選舉之權利;
  2. 所有會員均享有動議、和議、表決及投票之權利;
  3.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,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;
  4. 對會務及財務提出建議及諮詢;
  5. 在繳交會費後便自動成為永久會員。

丙.義務:

  1.   遵守會章,遵從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議決;
  2.   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活動及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;
  3.     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。

     

    二.名譽會員

    甲.資格:

    凡現於/曾於母校服務的教職員:對母校或社會有貢獻的人士, 均可獲常務委員會邀請成為名譽會員。

乙.權利:
 

  1. 可出席會員大會,享有發言權,但沒有選舉、被選舉、動議、和議、表決及投票之權利;
  2. 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,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
  3. 名譽會員毋須繳交會費,但可隨意捐助。


三.會費

  1.   18歲以上基本會員須一次過繳交港幣100元,18歲以下基本會員須一次過繳交港幣50元作為永久會員之會費,該款一經繳交概不發還。
  2.    會費如有任何更改,必須經週年會員大會通過為準。

第三章:組織

  1.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。
  2. 常務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,具代表全體會員意見之功能及執 行一切會務的權力。
  3. 常務委員會中的職位由互選產生。
  4. 雙週年會員大會每年七月至十月期間召開,會中由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工作及財務結算,會員作出諮詢及議決。
  5. 特別會員大會
    凡經五十名或以上基本會員聯署要求;又或由常務委員會逾半數委員通過便可召開。
  6.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人數的十分之一,或五十人,以 較少者為準。
  7. 雙週年會員大會舉行逾半小時而出席者仍未足法定人數的話,該次會議須延至下星期同日同時同地點舉行。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者,是日出席人數即算作合法人數。
    特別會員大會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者,是次會議即作取消。
  8. 會員大會之議案,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投贊成票,方得通過。
  9. 常務委員會會議,每年最少舉行三次,法定出席委員人數為六人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:常務委員會

    一.職位及權責

    常務委員會包括:

 


主席(一人):

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領導常務委員會處理會務。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;領導常務委員會執行會務、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、籌組常務委員會之推選。

副主席(二人):

負責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,當主席缺席時,執行主席職權。若主席離職或因故引退時,即自動填補主席一職。

秘書(一人):

負責準備會議議程,作會議紀錄及處理本會一切對內文件及檔案。

 

負責對外文件及檔案處理。

司庫(一人):

負責本會一切財務事宜,處理一切收支帳目,每年須制訂結算書,交常務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
核數(一人):

負責審核本會之帳目。

會員事務(一人):

負責本會一切有關會員入會、會員資料儲存及更新之事務。

康樂(二人):負責統籌本會一切有關康樂及文娛之事務。

總務(二人):

負責聯絡會員,出版通訊及印刷事宜。

普通委員(四人)

(遇有常務委員離職,由常務委員會安排普通委員填補空缺。)

二.任期

常務委員會委員均屬義務工作,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主席一職可連任兩次。

三.選舉

每四年在會員大會內投票選出常務委員會委員,由最高票數的十一位侯選人就任新一屆委員。

四.辭職

所有常務委員會委員之辭職,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主席,得常務委員會通過,並將所有工作及文件移交妥當後方可生效。

 

第五章:顧問

一.資格

  

  1. 母校之現任校長、副校長及負責聯絡校友之老師均為本會之顧問。
  2. 常務委員會可邀請曾任母校之校長,及熱心本會事務之人士,為本會之名譽顧問。
  3. 歷屆常務委員會之主席,可獲邀請為本會之顧問。

二.職權

  1. 可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及會員大會,並提供意見。
  2. 監察本會之財務及日常運作。

第六章:獎懲

一.獎勵

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,常務委員會有權頒發獎狀予曾對本會作出貢獻之人
士或團體。

二.懲治

會員如有涉及下列任何情況,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常務委員會可向其發出警告或革除會籍之處分:

  1.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議決案:
  2.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勾當;
  3. 作出損壞本會名譽之行為。

三.當有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時,其所繳納的會費及對本會之捐贈,一概不獲發還。如該會員為常務委員會委員,其職權亦同時自動喪失。


第七章:修章及解散

一.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會員大會通過後修改之。

二.本會如需結束,須得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。本會解散後,所餘資產得經會員大會通過,捐贈母校作學校發展用途。

三.本會解散時,須通知社團註冊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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